什么是宗教教职人员?
根据《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宗教教职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根据各全国性宗教团体制定的教职人员认定办法,宗教教职人员一般具体指:汉传佛教的比丘、比丘尼,藏传佛教的僧人(含活佛),南传佛教的比库(都、法、召章)、希提(吴巴赛)、萨米、祜巴、松列、松列尚卡拉扎;道教的全真派和正一派道士;伊斯兰教的阿訇、毛拉等;天主教的主教、助理主教、辅理主教、司铎(神父)、执事、修女;基督教的主教(或称“监督”)、牧师(包括个别教会传统中相当于牧师的长老)、教师(或称“副牧师”)、长老、传道员(或称“教士”)。
《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应当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
如何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活佛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未取得或者已丧失宗教教职人员资格的,不得以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从事活动。”
实行宗教教职人员认定备案制度,既体现了宗教的严肃性,也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事务管理的庄重性。经过认定备案,宗教教职人员有了合法身份,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也有助于防范和取缔一些人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的非法活动。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怎么处理?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微言宗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