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宗教

民族宗教
当前位置: 首页 > 民族宗教 > 正文
【统战史话•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23-04-26  单位:党委统战部   浏览:

背景导读: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爱国统一战线(1992年——2002年10月)

1992年,邓小平视察南方并发表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爱国统一战线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指导,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一国两制”方针的贯彻实施,不断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充分调动各族各界人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了新的气势,开创了新的局面。

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提出

1979年第十四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了“要把宗教活动引导到地面上来”的观点。1982年10月,中央政治局委员胡乔木提出“宗教怎样才能同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的问题。这一时期,李维汉、杨静仁、习仲勋等也先后提出了“促使宗教同社会主义相适应”“使我国的宗教进一步同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使宗教活动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等观点,并引导宗教界共同思考。

1986年12月,第十六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提出,要“坚持一切着眼于团结和建设的主导思想,全面理解和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促使宗教与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0年7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1992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的中央统战部《九十年代统一战线部门工作纲要》提出,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维护稳定、增进团结、统一祖国、振兴中华服务。

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在第十八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做好宗教工作强调了“三句话”,明确提出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并强调贯彻政策、依法管理的目的都是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指出: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宗教道德中的某些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在2000年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和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都对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作了进一步阐述。

2002年又把“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从而使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地位、作用和意义更加突出。

制定宗教事务管理行政法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加快了步伐。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和民政部制发《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这是我国政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两个重要行政法规,标志着宗教方面法制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同年4月13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1996年7月29日制定了《宗教活动场所年度检查办法》,逐步把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宗教活动场所自身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据不完全统计,到1999年,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有8.5万余处,各种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全国性和地方宗教团体3000多个,宗教院校74所。各教都自己出版经典、书刊。中国各宗教团体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组织、宗教人士建立了联系。涉及民族、宗教因素的问题得到妥善处理,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分裂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受到严厉打击。

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是中国教会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基本原则,也是做好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工作的指导原则。加强对神职人员特别是年轻的教职人员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的教育,加强宗教爱国组织建设。

1997年,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天主教地下势力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中提出,要切实培养出一批接受党的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拥护独立自主自办教会方针、并能联系信教群众的年轻神职人员。

2001年12月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坚决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的明确要求。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指出: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是指境外团体、组织和个人利用宗教从事各种违反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活动和宣传,与我争夺信教群众,争夺思想阵地,企图西化、分化中国。《决定》还进一步归纳了宗教渗透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打着宗教旗号企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我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和民族团结;一种是企图控制我国的宗教团体和干涉我国宗教事务,在我国境内建立宗教组织和活动据点、发展教徒。

会后,各级党委把抵御宗教渗透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建立了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基督教界开展的神学思想建设、藏传佛教界开展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天主教界开展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界开展的“解经”工作以及佛教、道教界在这方面作出的积极探索都取得新的进步。

坚持“四个维护”

在国内外因素综合作用下,我国民族宗教方面的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特点,也出现了一些群体性事件。党中央强调民族和宗教中的矛盾,大量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一定要做好人民内部矛盾的疏导工作,要认真解决,决不能掉以轻心。如何正确处理好涉及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党中央提出了“四个维护”的原则。

1993年8月,李瑞环就关于迅速平息宁夏西吉沙、陈械斗事件问题的讲话中提出,“必须高举保护人民的旗帜—保护人民利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高举维护法律的旗帜—维护法律的尊严,制止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1994年7月,李瑞环在同新形势下民族宗教问题研讨班学员座谈时强调,民族宗教方面发生的问题,主要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也不排除有的问题带有对抗的性质。对一些人利用民族宗教问题引发事端,制造动乱,我们也不能丧失警惕。必须坚持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这两面旗帜。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损害人民利益、践踏法律尊严都是不能允许的,都必须坚决制止。

1995年11月10日,李瑞环在班禅转世灵童寻访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上,结合与达赖集团的斗争,进一步强调:

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全国宗教工作会议

2001年12月10日至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全国宗教工作会议。

江泽民在讲话中指出,宗教问题从来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总是同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方面历史和现实的矛盾相交错,具有特殊复杂性。

讲话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观察世界的宗教问题,提出必须把握住宗教的三个主要特点,即宗教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宗教将会长期存在并发生作用;宗教与一定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问题交织在一起,对社会发展和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宗教常常与现实的国际斗争和冲突相交织,是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一个重要因素。

讲话特别指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而要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我国信仰各种宗教的群众有一亿多,他们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共产党人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但不能简单地把无神论和有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信教和不信教以及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他们在这种信仰上的差异是比较次要的差异,他们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我们党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当然也包括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利益。

会议强调,新世纪初宗教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巩固和发展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稳定,增进团结,为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现祖国的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努力奋斗。

2002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这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关于宗教工作全局的第一个决定。

(来源:统战新语)


上一条: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丨完整准确全面把握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 下一条:【统战史话•爱国统一战线】 《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