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6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条例》修订的背景
现行《条例》于2011年9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并于2013年11月29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正。《条例》实施8年来,在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保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宗教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给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带来了新课题、新挑战,中央、省委对宗教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条例》已经不能满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和我省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需要,修订完善势在必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修订工作,分别将修订《条例》列入省委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省人大、省政府2019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是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抓紧完善宗教事务法律法规,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二是修订《条例》是加强宗教工作法治化的必然要求。2017年8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国家宗教局也陆续公布了许多配套规章文件,中央、省委都要求及时修订地方性宗教法规,与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相衔接,确保法制统一。
三是修订《条例》是推进我省宗教事务管理实践的现实需要。当今宗教活动方式、传播方法日趋多样化,宗教界与社会各方利益涉及面不断扩大,宗教事务日趋复杂,如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在我省进行渗透、佛教道教商业化、基督教私设聚会点长期存在、互联网宗教事务管理等问题。《条例》相关内容和制度设计已经明显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宗教事务管理的需要,亟需与时俱进、依法规范。因此,修订《条例》意义重大、十分必要。
《条例》修订的过程
在近几年开展《条例》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和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省民族宗教委2018年就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在省委统战部的领导和省人大民侨外委的牵头负责下,省民族宗教委制定了《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并将《条例》修订作为2019年重点推动的工作事项。
在深入调研基础上,起草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16市民族宗教局、5个全省性宗教团体的意见,并就《条例》的修订原则、宗教管理体制及宗教规范化管理等一些关键问题,与司法厅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研究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会签稿。3月份,省民族宗教委将会签稿送省发展和改革委等27个部门单位会签和征求意见,同时征求了国家宗教局的意见,根据会签和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送省司法厅审查,并通过司法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广泛征求了意见,并征求了16市司法局和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在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进行了认真审查修改,形成《条例(修订草案)》,报送省政府。5月5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并按照法定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经省人大常委会两次会议审议,于7月26日正式通过了《条例》。
《条例》修订的基本原则
一是科学立法,解决实际问题。在修订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对宗教界反映强烈、社会普遍关注、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问题进行规定。
二是民主立法,汇集各方意见。坚持民主立法原则,先后深入全省各市及有关省市区开展立法调研,实地听取对修订条例的意见建议;召开条例修订专题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在全省宗教工作系统、司法系统、在山东司法行政网、山东人大门户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
三是依法立法,坚持法制统一。与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国家宗教事务部门的相关规定相一致,为保持《条例》体例的完整性,对上位法的相关条款作必要和恰当的引用。
新修订《条例》有哪些新规定?
新修订《条例》分为总则、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财产、法律责任和附则,共8章55条。《条例》注重贴近山东宗教工作实际,提高执行的可操作性。针对当前宗教活动方式和传播方法多样化、宗教事务管理日趋复杂、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涌现的现状,我们坚持与时俱进,根据我省宗教事务管理需要增加了相关规定,切实为我省宗教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一是强化了基层宗教事务管理。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工作人员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发现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干预基层公共事务的,应当及时报告。
二是强化了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宗教工作要求。规定省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全省统一的宗教工作信息化平台,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宗教事务管理深度融合,提升信息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是规范了宗教院校及宗教教育培训。规定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应当制定招生简章,明确招生条件,按照规定的学制和规模等进行招生;对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开展宗教教育培训进行细化补充,增加了开展学习时间不足3个月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向宗教事务部门报送有关情况的义务性规定。
四是强化了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开展公益慈善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宗教教职人员档案,并保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对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作出了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五是强化了对宗教商业化现象的治理。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经销宗教用品和开设商业服务点做了明确要求,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所有权、使用权,不得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和进行商业运作,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六是规范了外国人在本省内宗教的活动。外国人在本省内进行宗教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办事机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开办宗教院校,不得在中国公民中发展教徒、委任宗教教职人员和进行其他传教活动。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宗教工作一个新的里程碑,标志着我省宗教法规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为促进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了法治保障,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将地方执法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创新性的经验做法总结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在保障宗教界合法权益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切实维护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与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有机衔接,既借鉴了各地宗教事务管理的经验做法,又体现了山东宗教工作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为我省宗教事务管理提供了基本遵循。